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090號
- 聲請人
- 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元逸
- 訴訟代理人
- 謝若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09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邱元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 110年8月10日 82,667元 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