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文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09號 聲 請 人 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淵 訴訟代理人 劉美杏 宋宛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周儀婷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210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2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3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4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5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6 滙豐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成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