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2 日
- 當事人徐趙玟、徐學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25號 聲 請 人 徐趙玟 法定代理人 徐學義 趙文瑜 代 理 人 蔡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吳昭誼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1 756 2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 100-ND-0000000 7 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