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5 日
- 當事人徐趙琪、徐學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26號 聲 請 人 徐趙琪 法定代理人 徐學義 趙文瑜 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 蔡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28號公 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鍾尚勲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1 817 002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ND-0000000~100-ND-0000000 5 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