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趙文瑜、蔡淑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27號 聲 請 人 趙文瑜 代 理 人 蔡淑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李佳儒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2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德瑜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1 366 002 100-ND-0000000~100-ND-0000000 4 4000 003 100-NE-0000000~100-NE-0000000 68 680000 004 100-NF-0000000~100-NF-0000000 14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