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07 日
- 當事人林秀英、彭美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30號 聲 請 人 林秀英 代 理 人 彭美雲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0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8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潘惠敏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3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2 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3 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4 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5 凱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