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5 日
- 法官薛嘉珩
- 原告王聖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32號 聲 請 人 王聖閔(即李秀英之繼承人) 王千瑜(即李秀英之繼承人) 王姿雅(即李秀英之繼承人) 王姿婷(即李秀英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傅美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00號公示催告。 二、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定有明文。本件所定申報權 利期間之末日為民國111年11月19日,因為假日而順延於同 年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02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03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04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05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06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07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08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09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010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084ND-0000000-0 1 1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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