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9 日
- 當事人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林廷芳、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黃振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53號 聲 請 人 松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廷芳 代 理 人 第一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振林 複 代 理人 黃政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2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福泉鋼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正賢 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 111年6月27日 185,918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