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易柏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54號 聲 請 人 易柏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52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如附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欄所示之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5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 001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5月1日 16萬元 FA0000000 111年9月2日 002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6月1日 16萬元 FA0000000 111年10月2日 003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7月1日 16萬元 FA0000000 111年11月2日 004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8月1日 16萬元 FA0000000 111年12月2日 005 鮪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林慶昌 玉山商業銀行東門分行 111年9月1日 16萬元 FA0000000 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