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68號
- 聲請人
- 盈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票據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民國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二0五號公示催告,並刊登鈞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一一一年度司催字第一二0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一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68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 額 (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聯和採購有限公司/游錠程 永豐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248,580元 111年3月11日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