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1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16 日
- 當事人彭彥鈞、林良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彭彥鈞(即彭智良之繼承人) 兼法定代理人 林良霙(即彭智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333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78 1 1000 2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79 1 1000 3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0 1 1000 4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1 1 1000 5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2 1 1000 6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3 1 1000 7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4 1 1000 8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5 1 1000 9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6 1 1000 10 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D-003787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