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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76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翁偉玲

聲請人
吳學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2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000 2 同上 84ND0000000-0 1000 3 同上 84NX0000000-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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