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76號
- 聲請人
- 吳學楨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25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股數 1 凌群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 1000 2 同上 84ND0000000-0 1000 3 同上 84NX0000000-0 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