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180號
- 聲請人
- 優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章雄俊
- 代理人
- 賴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18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優承實業有限公司/章雄俊 永豐商業銀行和平分行 111年5月31日 136,5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