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王淑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33號 聲 請 人 王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44號公 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1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書記官 劉茵綺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2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編號 張數 單位數 001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0-00-0000000-0 1張 1000 002 景順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景順和信基金 09-D0-00-0000000-0 1張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