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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45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吳佳薇

聲請人
王永亘(即許知義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2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3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金福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004 野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野村鴻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2Z00000000000 1 1000 005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006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007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008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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