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有德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錢懌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有德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懌祖 代 理 人 任順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94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9 日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01 有德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錢懌祖) 臺灣銀行民生分行 110年8月31日 105,000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