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4號
- 聲請人
- 陳銀壽
- 代理人
- 陳建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憑證,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五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本院公告網頁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憑證,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憑證無效。
理由
一、上開憑證,經本院以一一0年度司催字第一七五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一一一年一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44號 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 張數 單位數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多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5-D0-00-0000000-0 1 1366.4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 兆豐國際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國際國民基金 01-D0-0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