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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47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鄧晴馨

聲請人
更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今璟
代理人
李利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成膜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影山景弘) 日商三菱日聯銀行台北分行 110年8月16日 132,090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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