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4 日
- 法官姚水文
- 法定代理人林淑珍
- 原告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越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珍 訴訟代理人 鄭清揚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如附表所示之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27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亞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昭弘) 第一商業銀行圓山分行 110年1月31日 30,450元 MA0000000 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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