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44號
- 聲請人
- 勤睦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民國/新臺幣):111年度除字第34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臺灣銀行和平分行(王嬌琪) 臺灣銀行和平分行 90年5月28日 20,000元 0000000 2 臺灣銀行和平分行(王嬌琪) 臺灣銀行和平分行 95年5月30日 2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