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王唯怡
- 法定代理人葉振富
- 原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法人、劉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代 理 人 劉 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7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鞠云彬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57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付款地 001 志鈞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曾俊彥(原名曾煥昌)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91年3月27日 未記載 1,574,40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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