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3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鍾佩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鍾佩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子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李真萍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38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南亞電路板 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 0 1 161 2 南亞電路板 股份有限公司 089NX0000000 0 1 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