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0號
- 聲請人
- 唐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83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00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01 天美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育中) 安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0年10月6日 2萬4,000元 A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