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唐勝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唐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83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00號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編號 01 天美時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吳育中) 安泰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110年10月6日 2萬4,000元 AZ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