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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劉娟呈

聲請人
張秀如
訴訟代理人
黃詩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06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2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3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4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5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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