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16號
- 聲請人
- 張秀如
- 訴訟代理人
- 黃詩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06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2 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2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3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4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1000 005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71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