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21號
- 聲請人
-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振富
- 代理人
- 陳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9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42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利息 付款地 001 冠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鼎和交通股份有限公司、立基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許麗惠、廖秀品、美和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太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或其指定人 90年12月13日 未記載 1,176,000元 自到期日起按年息20%計付 臺北市○○○路0段000號3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