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18 日
- 當事人張玉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張玉雀(即沈長成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36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04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2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3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4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D-0000000-0 1 1000 005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994 006 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00000-0 1 900 007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83-NX-0000000-0 1 500 008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84-NX-0000000-0 1 550 009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00000-0 1 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