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3 日
- 當事人百聿數碼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張承宏、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百聿數碼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承宏 代 理 人 林晏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