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當事人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邱創國、吳欣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創國 代 理 人 吳欣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伯燿)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0年8月26日 4,606,395元 A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