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31號
- 聲請人
-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創國
- 代理人
- 吳欣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陳伯燿)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仁愛分行 110年8月26日 4,606,395元 AU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