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蔡克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40號 聲 請 人 蔡克寒(即蔡吳文珍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婕妤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40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 1 200 002 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79NX0000000- 1 240 003 大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080NX0000000- 1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