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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6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陳裕涵

聲請人
蕭惠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879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56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威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8-NX-4647-6 1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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