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林瑋桓
- 當事人林珍如、廖錦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577號 聲 請 人 林珍如 代 理 人 廖錦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瑋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江慧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57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滙豐安富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0-0000000-0 1 8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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