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1號
- 聲請人
-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翔中
- 代理人
- 張舒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11年2月7日、11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3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10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4個月 004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11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