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當事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張舒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中 代 理 人 張舒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11年2月7日、111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華瑋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0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003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10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4個月 004 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陳翔中)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0年11月1日 8,550元 SCAA0000000 5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