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4 日
- 當事人博暘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呂妤榛、林秀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0號 聲 請 人 博暘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妤榛 代 理 人 林秀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0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書記官 范國豪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1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凱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安泰商業銀行景美分行 110年3月31日 46,431元 C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