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緯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3號 聲 請 人 林緯立(即林碩熿之繼承人) 林昭宇(即林碩熿之繼承人)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珠蓮 聲 請 人 兼共同代理人林憲立(即林碩熿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弘毅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61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1 400 002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393 003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179 004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 1 98 005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1 103 006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298 007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329 008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