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6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周宜斌、周信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周宜斌 代 理 人 周信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00061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ND-396-1 1 1000 002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ND-397-3 1 1000 003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ND-398-5 1 1000 004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NE-220-6 1 10000 005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NE-221-8 1 10000 006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NE-222-0 1 10000 007 華陽中小企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0-NX-132-7 1 551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巫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