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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6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熊志強

聲請人
昕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欣洋地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暨送達代收

人 章啓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4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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