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陳奕傑、賴麗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09號 聲 請 人 高雄空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傑 代 理 人 賴麗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原為王宏,嗣於訴訟繫屬中變更為陳奕傑,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條、第176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上開證券,經本院於110 年12月7 日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396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 年3 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11 年3 月16日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本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未屆滿(應至同年3 月24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廖健宏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台灣麥迪康有限公司(黃志恆)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台北分行 110年10月6日 252,99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