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28號
- 聲請人
- 長新塑膠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後德
- 代理人
- 黃秀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28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源協企業有限公司(張鑑泉) 第一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09年12月31日 74,901元 M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