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7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白河榮譽國民之家即何榮祿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呂德義 代 理 人 朱子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557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怡彣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76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2-NX-21622-5 1 150 002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4-NX-45304-2 1 22 003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5-NX-53375-4 1 12 004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60074-3 1 9 005 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87-NX-61438-6 1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