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0 日
- 當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陳昭文、陳佳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代 理 人 陳佳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0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19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新臺幣) 付款地 001 陳德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或其指定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25日 105年7月25日 500,000元 臺北市○○○路0段000號5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