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陳沛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陳沛彣 訴訟代理人 郭慧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0 1 1000 00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160 003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0-0 1 364 004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533 005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0 1 308 006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0 1 283 007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0 1 211 008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0 1 285 009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0-0 1 314 010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0 1 172 011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0 1 181 012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0 1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