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源森、黃子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63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代 理 人 黃子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1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63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付款地 金額 (新臺幣) 001 曾明謨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2年12月16日 92年12月16日 臺北市○○區○○路000號15 2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