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871號
- 聲請人
- 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雄
- 代理人
- 廖信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871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到期日 本票金額 (新臺幣) 1 安屹企業有限公司、鄧孝直、黃德文、黃福助、黃陳秀香 中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7年1月19日 未記載 3,268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