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林立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00號 聲 請 人 林立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1日屆滿(期間之末日111年4月10日為週日,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林鈞婷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紅錵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晴光分行 110年12月10日 2,465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