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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02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珮如

聲請人
倍慶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振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902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板信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板信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109年10月12日 24萬元 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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