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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08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欣苑

聲請人
黃清富(即黃德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9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2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3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4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5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6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60 007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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