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黃清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黃清富(即黃德棋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3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9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2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3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4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5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D-0000000-0 1 1000 006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160 007 華科采邑股份有限公司 96-NX-0000000-0 1 154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