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10 日
- 當事人劉英美即世揚工程行、林惠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21號 聲 請 人 劉英美即世揚工程行 代 理 人 林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亞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偉誠 第一商業銀行 南門分行 110年11月30日 78,960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