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21號
- 聲請人
- 劉英美即世揚工程行
- 代理人
- 林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亞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偉誠 第一商業銀行 南門分行 110年11月30日 78,960元 PB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