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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21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王沛元

聲請人
劉英美即世揚工程行
代理人
林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亞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黃偉誠 第一商業銀行 南門分行 110年11月30日 78,960元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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