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方祥鴻
- 當事人甘錦治、張遠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24號 聲 請 人 甘錦治 代 理 人 張遠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5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巫玉媛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92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甘霖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88-ND-0000000~88-ND-0000000 2 2,000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