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9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布蘭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陳欽源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31號 聲 請 人 布蘭登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源 訴訟代理人 林毓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蔡庭復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99NF0000000-0 1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