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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94號

除權判決(股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林欣苑

聲請人
領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符文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1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99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紘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92-NE-0000000 5 50000 002 紘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E-0000000~92-NE-0000000 5 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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